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科際整合法學方法論
METHODOLOGY OF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STUDIES 
開課學期
99-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王泰升 
課號
LawILS7003 
課程識別碼
A41 M109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四1,2(8:10~10:00) 
上課地點
法1403 
備註
只接受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之學生選修,法律系碩博士班學生若對本課程有興趣僅能旁聽。
總人數上限:78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課程名稱:科際整合法學方法論 Methodology of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Studies
課程內容:
一、本課程專為大學部非專攻法學,而於學士後階段接受完整法律專業訓練的學生而設計,以其為學習上的主體,故選修者限於科法所學生。若法律系碩博士班學生對本課程感興趣,得經授課老師同意後為旁聽。授課老師將以「出身執業律師的基礎法學研究者」的知識與經驗,提供學習法律上必要的引導,並與選修者一起探索科際整合法學在台灣的未來發展與各種可能性。
二、先了解「學士後法律學專攻者」在整個台灣法律界的位置所在,以知己知彼,發揮所長。再釐清當今法學教育中所講授之來自西方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資本主義法制的基本架構與理念,以免見樹不見林、未能從整個法體系進行法律思維,同時也理解其與台灣社會上一部份人仍固守的傳統法律觀之間的差異。欲進行科際整合,當然須先熟悉法學,法學的核心在於提出法律論證/規範論證,故本課程以最多的時數,討論台灣現行法制所採取的歐陸法系法律論證方式,且以適用於所有法律領域的學習為目標。同時將探究在當今世界擁有強大影響力,也是「比較法」上常引用的美國法所立足的英美法系法律論證方式,以使學生對其判例法之運作具有基本認識。最後擬以:如何將具有一定程度科際整合性格的法律學習運用於個人法律事業,作為主要關懷點。是以先剖析各種法律人的角色及所需特質,再由學生省思如何配合自己的知識背景,發展自己的法律事業,並與同儕為經驗與看法上的交流。
三、期末不另為筆試,而以平時上課的點問與討論(故須先預習教材),以及期末報告內容為評分。

課程大綱、時間與教材(有「*」者)

一、尋找「學士後法律專業學習者」的定位(約1次上課時間)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九章:「論台灣法學教育的發展與省思」

二、來自近代西方的現代法之基本結構與理念(約3次上課時間)
(一)「法源」的意義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一章,第一節:「法學研究對象的重新設定:從法律與社會的互動談起」,「法律條文」的部份
(二)現代法制理念與傳統法律觀的對話:僅像西醫與中醫之別嗎?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六章:「台灣現代法律體系的確立」;另參考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二章:「因多源而多元與外來法在地化及其啟示」第七章:「台灣人法意識的轉型:日治時期台灣法與日本法的相互融合」

三、歐陸法系的法律論證方式(約5次上課時間)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一章,第一節:「法學研究對象的重新設定:從法律與社會的互動談起」,「法學理論」、「司法或行政上對個案適用法律」、「社會生活上的運用法律」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頁240-343。

四、英美法系的法律論證方式(約4次上課時間)
*Richard Chisholm and Garth Nettheim, Understanding Law (Sydney: Butterworths, 4th ed., 1992)。或再加入介紹美國法之資料。

五、我有一個夢想:法學者與法律專業人員的生涯與意義(約2次上課時間)
了解法學者,以及律師、檢察官、法官,或如公證人等等法律專業者的角色及所需特質,以供生涯規劃參考。

六、心動不如馬上行動:期末報告與討論(約2次上課時間)
(一)報告重點:1. 大學部原學科與法學之異同,須特別關照到本課程所討論的法律論證方式、2. 如何將原學科知識運用於「法律事業」(例如在學術/碩士論文上怎樣展現科際整合法學,但不以此為限,亦可在法學研究以外的工作上發揮)
(二)課堂上的分享與討論。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一章,第二節:「將歷史思維/經驗事實引入法律論證」 

課程目標
本課程專為大學部非專攻法學,而於學士後階段接受完整法律專業訓練的學生而設計,以其為學習上的主體,故選修者限於科法所學生。若法律系碩博士班學生對本課程感興趣,得經授課老師同意後為旁聽。授課老師將以「出身執業律師的基礎法學研究者」的知識與經驗,提供學習法律上必要的引導,並與選修者一起探索科際整合法學在台灣的未來發展與各種可能性。

先了解「學士後法律學專攻者」在整個台灣法律界的位置所在,以知己知彼,發揮所長。再釐清當今法學教育中所講授之來自西方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資本主義法制的基本架構與理念,以免見樹不見林、未能從整個法體系進行法律思維,同時也理解其與台灣社會上一部份人仍固守的傳統法律觀之間的差異。欲進行科際整合,當然須先熟悉法學,法學的核心在於提出法律論證/規範論證,故本課程以最多的時數,討論台灣現行法制所採取的歐陸法系法律論證方式,且以適用於所有法律領域的學習為目標。同時將探究在當今世界擁有強大影響力,也是「比較法」上常引用的美國法所立足的英美法系法律論證方式,以使學生對其判例法之運作具有基本認識。最後擬以:如何將具有一定程度科際整合性格的法律學習運用於個人法律事業,作為主要關懷點。是以先剖析各種法律人的角色及所需特質,再由學生省思如何配合自己的知識背景,發展自己的法律事業,並與同儕為經驗與看法上的交流。 
課程要求
期末不另為筆試,而以平時上課的點問與討論(故須先預習教材),以及期末報告內容為評分。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另約時間 備註: 請先與老師聯繫。 
指定閱讀
課程大綱、時間與教材(有「*」者)

一、尋找「學士後法律專業學習者」的定位(約1次上課時間)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九章:「論台灣法學教育的發展與省思」

二、來自近代西方的現代法之基本結構與理念(約3次上課時間)
(一)「法源」的意義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一章,第一節:「法學研究對象的重新設定:從法律與社會的互動談起」,「法律條文」的部份
(二)現代法制理念與傳統法律觀的對話:僅像西醫與中醫之別嗎?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六章:「台灣現代法律體系的確立」;另參考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二章:「因多源而多元與外來法在地化及其啟示」第七章:「台灣人法意識的轉型:日治時期台灣法與日本法的相互融合」

三、歐陸法系的法律論證方式(約5次上課時間)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一章,第一節:「法學研究對象的重新設定:從法律與社會的互動談起」,「法學理論」、「司法或行政上對個案適用法律」、「社會生活上的運用法律」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頁240-343。

四、英美法系的法律論證方式(約4次上課時間)
*Richard Chisholm and Garth Nettheim, Understanding Law (Sydney: Butterworths, 4th ed., 1992)。或再加入介紹美國法之資料。

五、我有一個夢想:法學者與法律專業人員的生涯與意義(約2次上課時間)
了解法學者,以及律師、檢察官、法官,或如公證人等等法律專業者的角色及所需特質,以供生涯規劃參考。

六、心動不如馬上行動:期末報告與討論(約2次上課時間)
(一)報告重點:1. 大學部原學科與法學之異同,須特別關照到本課程所討論的法律論證方式、2. 如何將原學科知識運用於「法律事業」(例如在學術/碩士論文上怎樣展現科際整合法學,但不以此為限,亦可在法學研究以外的工作上發揮)
(二)課堂上的分享與討論。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一章,第二節:「將歷史思維/經驗事實引入法律論證」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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